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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府為國土保安及生態保育之緊急需要,有取得土地、建築物或設施之必要者,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價購、徵收或辦理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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