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土計畫法第34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這項法條,如果申請人申請使用許可違反了國土計畫法或根據該法所訂定的相關命令,且主管機關未執行相關法律義務,受害的人民或公益團體可以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具體疏忽執行的內容。如果主管機關在書面告知送達後的六十天內仍未按照法律執行,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可以將主管機關訴至行政法院,要求判決主管機關執行其職責。 2. 當行政法院對前項判決時,有職權根據情況判決被告機關支付相應的律師費用、檢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給原告。 3. 第一項的書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基於上述解釋,以下是相關資料的範例: 根據國土計畫法第34條第1項,在某城市申請使用場所許可的申請人發現該申請違反了國土計畫法的相關命令,並以書面方式告知了市政府主管機關。然而,市政府對於該告知在六十天內未依法執行。因此,申請人將市政府訴至行政法院,要求判令市政府執行其職責。 根據國土計畫法第34條第2項,行政法院判決市政府應支付合適的律師費用給原告,以因應訴訟過程的支出。 根據國土計畫法第34條第3項,中央主管機關制定了關於書面告知的格式,並根據該格式向申請人提供了具體指引。
申請人申請使用許可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令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偵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原告。 第一項之書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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