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第36條規定了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的相關事項。 根據該法第36條第1項,國土復育促進地區應以保育和禁止開發行為及設施之設置為原則。劃定該地區的機關應擬訂復育計畫,並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另外,如果該地區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劃定該地區的機關應邀請原住民族部落參與計畫的擬定、執行與管理。 根據該法第36條第2項,復育計畫每五年應通盤檢討一次,並且可以根據需要隨時報請行政院核准變更。復育計畫的標的、內容、變更要件的合法性,以及禁止、相容性和限制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該法第36條第3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復育計畫,如果必要的話,可以依法價購、徵收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內的私有土地和合法土地改良物。 該法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國土計畫法》本身,最新的版本應為105年1月6日制定公布的版本。並且可以舉例說明,例如,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機關應邀請原住民族部落參與復育計畫的擬定、執行與管理,這是根據該法第36條第1項所明確規定的。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經劃定者,應以保育和禁止開發行為及設施之設置為原則,並由劃定機關擬訂復育計畫,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劃定機關應邀請原住民族部落參與計畫之擬定、執行與管理。 前項復育計畫,每五年應通盤檢討一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報請行政院核准變更;復育計畫之標的、內容、合於變更要件,及禁止、相容與限制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第一項復育計畫,必要時,得依法價購、徵收區內私有土地及合法土地改良物。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照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