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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國土復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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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
第 3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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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內已有之聚落或建築設施,經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安全堪虞者,除有立即明顯之危害,不得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
前項經評估有安全堪虞之地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研擬完善安置及配套計畫,並徵得居民同意後,於安全、適宜之土地,整體規劃合乎永續生態原則之聚落,予以安置,並協助居住、就業、就學、就養及保存其傳統文化;必要時,由行政院協調整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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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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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國土計畫之種類及內容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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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國土計畫之擬訂、公告、變更及實施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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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及土地使用管制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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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國土復育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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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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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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