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第37條規定了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內已有之聚落或建築設施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如果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存在安全風險,除非有立即明顯的危害,否則不得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 此外,關於存在安全風險地區的安置及配套計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該研擬完善的計劃,並獲得居民同意後,在安全和適宜的土地上進行整體規劃以符合永續生態原則的聚落,並協助居民的居住、就業、就學、就養以及保存其傳統文化。必要時,行政院可能協調整合辦理相關事項。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居民的安全和利益,同時也要確保國土利用符合永續發展原則。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評估出存在安全風險的地區,政府應該提供相應的安置計劃,並在徵得居民同意後落實。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地區的建築物因自然災害或其他因素而存在風險,政府可能會採取行動來保護居民,例如提供新的居住區域並協助他們搬遷。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內已有之聚落或建築設施,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安全堪虞者,除有立即明顯之危害,不得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 前項經評估有安全堪虞之地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研擬完善安置及配套計畫,並徵得居民同意後,於安全、適宜之土地,整體規劃合乎永續生態原則之聚落,予以安置,並協助居住、就業、就學、就養及保存其傳統文化;必要時,由行政院協調整合辦理。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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