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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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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
第 3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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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
得併科
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
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
重傷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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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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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國土計畫之種類及內容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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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國土計畫之擬訂、公告、變更及實施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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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及土地使用管制 §20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國土復育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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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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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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