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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土地違規使用應加強稽查,並由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所處罰鍰中提撥一定比率,供民眾檢舉獎勵使用。
  2. 前項檢舉土地違規使用獎勵之對象、基準、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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