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參考資料,國土計畫法第40條並不存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土地違規使用應加強稽查,並由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所處罰鍰中提撥一定比率,供民眾檢舉獎勵使用。 前項檢舉土地違規使用獎勵之對象、基準、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加強稽查國土違規使用,第一項明定由依據第三十八條規定所處罰鍰中提撥一定比率,供民眾檢舉獎勵使用。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檢舉國土違規使用獎勵之對象、基準、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一、為加強稽查國土違規使用,第一項明定由依據第三十八條規定所處罰鍰中提撥一定比率,供民眾檢舉獎勵使用。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檢舉國土違規使用獎勵之對象、基準、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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