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土計畫法第41條的解釋,該條款共有2項。第1項規定,直轄市和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海域的管轄範圍,可以與中央主管機關協商後劃定。這意味著直轄市和縣(市)主管機關並非單獨決定海域的管轄範圍,而是需要與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討論和協商。 第2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在執行海域內有關本法的取締、蒐證和移送等事項時,可以請求海岸巡防機關提供載具和安全戒護的協助。這意味著各級主管機關在執行有關海域的法律事項時,可以依靠海岸巡防機關提供相應的支援和協助。 有關參考資料,根據資料顯示,最新的國土計畫法修正案是於2019年12月31日發布和生效的,並且沒有找到與第41條有直接關聯的具體範例。因此,對於第41條的詳細解釋和相關範例,需要進一步的研究和法律資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海域管轄範圍,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海域內違反本法之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由海岸巡防機關協助提供載具及安全戒護。
立法理由一、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範圍包含海域,為利其辦理各該國土計畫之規劃及後續土地使用管制作業,爰定明其海域管轄範圍,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 二、考量各級主管機關於海域執法普遍缺乏執法工具(如船舶)及專門人員,故於第二項明定海域範圍內,違反本法所需進行之執行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由海岸巡防機關協助提供載具及安全戒護。
一、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範圍包含海域,為利其辦理各該國土計畫之規劃及後續土地使用管制作業,爰定明其海域管轄範圍,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 二、考量各級主管機關於海域執法普遍缺乏執法工具(如船舶)及專門人員,故於第二項明定海域範圍內,違反本法所需進行之執行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由海岸巡防機關協助提供載具及安全戒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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