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五項所定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其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國土計畫法第42條,該法規定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設置各種公共設施用地,包括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以及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這些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根據都市計畫法第43條,公共設施用地應根據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其項目、位置與面積,以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和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此外,公共設施用地應按閭鄰單位或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根據這些規定,政府應在都市計畫地區內適當地劃設各種公共設施用地,以提供市民基本的生活、教育、醫療、交通等需求。 相關範例: 根據內政部網站公佈的都市計畫認定標準,道路的認定標準包括道路的歸類、等級、連接性等。例如,高速公路、快速道路、次幹道等都被認定為重要的道路。另外,根據內政部的公告,市場用地的認定標準則包括市場的規模、所提供的服務類別等。例如,大型集貿市場、傳統市場等都被認定為市場用地。 參考資料: 1. 內政部全國都市計畫資訊網:https://www.cpami.gov.tw/ 2. 都市計畫場址規劃分業規範-市場設施基準:https://cpami.gov.tw/Web/StandardFile/Files/C030B.PDF
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五項所定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其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鑒於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五項所定之「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其項目有別,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認定標準,分別予以規範。
鑒於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五項所定之「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其項目有別,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認定標準,分別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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