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應整合現有國土資源相關研究機構,推動國土規劃研究;必要時,得經整合後指定國家級國土規劃研究專責之法人或機構。
根據國土計畫法第43條,政府有義務整合現有的國土資源相關研究機構,推動國土規劃研究。在必要的情況下,政府可以整合這些研究機構並指定特定的法人或機構來負責國家級的國土規劃研究工作。 例子: 根據中華民國國土計畫法第43條,經濟部水利署與中央地政處合作,共同整合相關的國土資源研究機構,並成立「國家級國土規劃研究中心」,負責推動國土規劃研究並提供相關政策建議。該研究中心將整合各領域的專業知識,研究國土利用與發展的最佳策略,以確保國土資源的永續利用和發展。該研究中心的成立將有助於政府在國土規劃方面做出更具科學性和可行性的決策。
政府應整合現有國土資源相關研究機構,推動國土規劃研究;必要時,得經整合後指定國家級國土規劃研究專責之法人或機構。
立法理由考量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長期規劃研究需要經費龐大,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普遍財政困難及擬訂計畫人才有限,爰規定政府應整合現有國土資源相關研究機構,推動國土規劃研究。
考量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長期規劃研究需要經費龐大,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普遍財政困難及擬訂計畫人才有限,爰規定政府應整合現有國土資源相關研究機構,推動國土規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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