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國土計畫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十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停止用。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國土計畫法 第4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