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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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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十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3.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停止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土計畫法第45條明確規定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國土計畫公告實施方面的時間要求。根據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接著,根據第2項,直轄市和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公告實施直轄市和縣(市)國土計畫,並在公告實施後四年內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最後,根據第3項,直轄市和縣(市)主管機關在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就不再適用。 例如,如果國土計畫法於2020年1月1日施行,則根據第1項的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在2022年1月1日前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然後,根據第2項的要求,直轄市和縣(市)主管機關應在2025年1月1日前公告實施直轄市和縣(市)國土計畫,並在2026年1月1日前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最後,根據第3項,從2026年1月1日起,區域計畫法就不再適用於直轄市和縣(市)的國土使用相關事項。 以上是我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對國土計畫法第45條的釋義。

立法沿革 3

(1041218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二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全國國土計畫之公告期限。   二、第二項明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其國土功能分區圖之公告期限;另為避免造成直轄市、縣(市)一線之隔管制不同之疑慮,特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其國土功能分區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分別指定日期,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併公告實施。   三、本法施行後,全國國土計畫將取代現行全國區域計畫,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將取代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至國土功能分區將取代現行土地使用分區;且區域計畫法規定之計畫擬定、變更、核定與公告、土地使用管制、罰則等相關事宜並已納入本法內明定相關規定,又依據區域計畫法授權訂定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作業規範等相關子法規,亦均已納入本法內另定之,故本法扮演取代區域計畫法之功能,爰於第三項明定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後,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1090417 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四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係屬實質空間發展計畫,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方向,需時協商確認,且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影響土地使用實質管制界線及管制內容,攸關人民財產權益,須給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充分調查及合理規劃期程,俾內容更為完善。   三、考量目前部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尚未將各該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草案函送內政部審議,故評估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作業期程應再延長一年,即該期限為「三年」;至於國土功能分區劃設作業,因涉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工作繁複且需時溝通協調,參考目前辦理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檢討變更作業,辦理書圖製作、對外說明、民眾溝通、疑義處理、審議核定、書圖修正等相關工作,並考量國土功能分區圖為首次辦理,為使內容更臻完善,爰將國土功能分區圖作業期程再予延長二年,即該期限為「四年」,以符實需;惟為如期完成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公告作業,直轄市、縣(市)政府原則應於三年內即將國土功能分區圖送內政部審議,以利該部完備審議程序並協助處理相關爭議。

(1131231 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十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停止適用。

立法理由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區域計畫法法規
  • 名詞
(1041218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全國國土計畫之公告期限。   二、第二項明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其國土功能分區圖之公告期限;另為避免造成直轄市、縣(市)一線之隔管制不同之疑慮,特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其國土功能分區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分別指定日期,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併公告實施。   三、本法施行後,全國國土計畫將取代現行全國區域計畫,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將取代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至國土功能分區將取代現行土地使用分區;且區域計畫法規定之計畫擬定、變更、核定與公告、土地使用管制、罰則等相關事宜並已納入本法內明定相關規定,又依據區域計畫法授權訂定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議作業規範等相關子法規,亦均已納入本法內另定之,故本法扮演取代區域計畫法之功能,爰於第三項明定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後,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1090417 修正)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係屬實質空間發展計畫,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方向,需時協商確認,且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影響土地使用實質管制界線及管制內容,攸關人民財產權益,須給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充分調查及合理規劃期程,俾內容更為完善。   三、考量目前部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尚未將各該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草案函送內政部審議,故評估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作業期程應再延長一年,即該期限為「三年」;至於國土功能分區劃設作業,因涉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工作繁複且需時溝通協調,參考目前辦理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檢討變更作業,辦理書圖製作、對外說明、民眾溝通、疑義處理、審議核定、書圖修正等相關工作,並考量國土功能分區圖為首次辦理,為使內容更臻完善,爰將國土功能分區圖作業期程再予延長二年,即該期限為「四年」,以符實需;惟為如期完成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公告作業,直轄市、縣(市)政府原則應於三年內即將國土功能分區圖送內政部審議,以利該部完備審議程序並協助處理相關爭議。

(1131231 修正)

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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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土計畫法第 45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土計畫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土計畫法第 4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