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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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20條,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根據以下情形來廢止特定區位的許可: 1. 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 a. 危害重要植物或動物生態棲地或生態系統的正常功能,或破壞水產資源。 b. 未依許可內容執行保護公共通行或代替措施。 c. 未依許可內容執行避免或減輕海岸生態環境衝擊的具體策略。 d. 未依許可內容執行生態環境損失彌補或復育的具體策略。 e. 未依許可內容使用,且情節重大。 f. 取得許可後已經超過三年仍未開始使用。 g. 未遵從命令在限期內改善或停止使用。 h. 使用行為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同意。 i. 其他法令規定允許廢止的情形。 2. 中央主管機關在許可被廢止後,應該通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抄送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最新修正日期為2014年12月9日,可參考內政部網站的相關規章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經查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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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