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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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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一、危害重要植物或動物生態棲地或生態系統之正常機能、破壞水產資源,經查屬實。 二、未依許可內容執行保障公共通行或替代措施。 三、未依許可內容執行避免或減輕海岸生態環境衝擊之具體策略。 四、未依許可內容執行生態環境損失彌補或復育之具體策略。 五、未依許可內容使用且情節重大。 六、取得許可逾三年未為使用。 七、未遵從前條限期改善或停止使用之命令。 八、使用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同意。 九、依其他法令規定得予廢止。
  2. 2.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許可廢止後通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副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20條,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根據以下情形來廢止特定區位的許可: 1. 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 a. 危害重要植物或動物生態棲地或生態系統的正常功能,或破壞水產資源。 b. 未依許可內容執行保護公共通行或代替措施。 c. 未依許可內容執行避免或減輕海岸生態環境衝擊的具體策略。 d. 未依許可內容執行生態環境損失彌補或復育的具體策略。 e. 未依許可內容使用,且情節重大。 f. 取得許可後已經超過三年仍未開始使用。 g. 未遵從命令在限期內改善或停止使用。 h. 使用行為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同意。 i. 其他法令規定允許廢止的情形。 2. 中央主管機關在許可被廢止後,應該通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抄送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最新修正日期為2014年12月9日,可參考內政部網站的相關規章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經查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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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一、危害重要植物或動物生態棲地或生態系統之正常機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