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一、危害重要植物或動物生態棲地或生態系統之正常機能、破壞水產資源,經查屬實。 二、未依許可內容執行保障公共通行或替代措施。 三、未依許可內容執行避免或減輕海岸生態環境衝擊之具體策略。 四、未依許可內容執行生態環境損失彌補或復育之具體策略。 五、未依許可內容使用且情節重大。 六、取得許可逾三年未為使用。 七、未遵從前條限期改善或停止使用之命令。 八、使用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同意。 九、依其他法令規定得予廢止。
-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許可廢止後通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副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