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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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得命其停止使用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抽查。 二、未依許可內容使用。 三、使用行為對海岸或海洋生態有影響之虞。 四、其他違反法令之使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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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若有以下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限期命令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可命令停止使用一個月至三個月: 1. 拒絕、妨礙或規避抽查而沒有正當理由。 2. 未依許可內容使用。 3. 使用行為對海岸或海洋生態造成影響。 4. 其他違反法令的使用行為。 例如,根據環境部於2015年修法公告的「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第19條,若發現某特定區位的使用者拒絕、妨礙或規避抽查而沒有正當理由,環境部可以先給予改善的期限,若在期限內未改善,則可以命令停止使用該區位一個月至三個月。這是為了確保特定區位的使用者遵守法令、維護海岸及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而設立的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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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