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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應依個案情形許可使用期間,除有下列情形者外,期間最長為三年: 一、申請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得依實際需要許可使用期間。政府機關依法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者,亦同。 二、其他法律定有使用期間者,從其規定。
  2. 使用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得申請展延一次,其展延期間並不得超過原許可使用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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