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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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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已予許可: 一、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依其他法律規定納入保護而免擬訂海岸保護計畫之地區,且屬該計畫所定之措施。 二、屬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公告實施海岸保護計畫或海岸防護計畫內容應辦理事項。 三、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發布施行前,已依其他法令准且仍於有效期間,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發布施行後六個月內,將同意使用之範圍及相關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之獨占性使用。 四、為公眾安全之管制行為,或設置之警示、救生設施。 五、因應重大災害發生之緊急搶修工程,或救災、災後復原重建措施。 六、使用期間未逾七日,且未設置固定式人為設施,並於使用日十五日前報請所在管理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下列活動或行為之一: (一)祭典儀式或慶典。 (二)休閒體驗。 (三)教育研究。 (四)拍攝記錄。 (五)災害防救演習。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管理機關認定者。
  2. 2.前項第六款之適用,以一年內累計未達三個月為限;其活動或行為結束時應恢復原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有以下情形之一視同已予許可: 1. 在未擬訂海岸保護計畫之地區,且屬該計畫所定之措施。 2. 屬於公告實施海岸保護計畫或海岸防護計畫內容應辦理事項。 3. 在施行該管理辦法之前已依其他法令核准,且仍在有效期間,並在該管理辦法施行後六個月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同意使用範圍及相關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之獨占性使用。 4. 為公眾安全之管制行為,或設置警示、救生設施。 5. 因應重大災害發生而進行的緊急搶修工程、救災、災後復原重建措施。 6. 使用期間未逾七日,且未設置固定式人為設施;並且在使用日的十五日前報請所在管理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進行以下活動或行為之一: (a) 祭典儀式或慶典。 (b) 休閒體驗。 (c) 教育研究。 (d) 拍攝記錄。 (e) 災害防救演習。 (f)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管理機關認定的其他活動或行為。 此外,根據第2款的規定,第6款只能累計使用不超過三個月的時間,在活動或行為結束時應恢復原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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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已予許可: 一、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依其他法律規定納入保護而免擬訂海岸保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