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有以下情形之一視同已予許可: 1. 在未擬訂海岸保護計畫之地區,且屬該計畫所定之措施。 2. 屬於公告實施海岸保護計畫或海岸防護計畫內容應辦理事項。 3. 在施行該管理辦法之前已依其他法令核准,且仍在有效期間,並在該管理辦法施行後六個月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同意使用範圍及相關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之獨占性使用。 4. 為公眾安全之管制行為,或設置警示、救生設施。 5. 因應重大災害發生而進行的緊急搶修工程、救災、災後復原重建措施。 6. 使用期間未逾七日,且未設置固定式人為設施;並且在使用日的十五日前報請所在管理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進行以下活動或行為之一: (a) 祭典儀式或慶典。 (b) 休閒體驗。 (c) 教育研究。 (d) 拍攝記錄。 (e) 災害防救演習。 (f)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管理機關認定的其他活動或行為。 此外,根據第2款的規定,第6款只能累計使用不超過三個月的時間,在活動或行為結束時應恢復原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