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了申請許可案件所需要檢具的文件及相應要求。根據該法條,若申請許可案件屬於未設置人為設施者,則需檢具以下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 身分證明文件:自然人需提供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法人需提供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非法人團體需提供主管機關立案、核定或備查文件影本及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獨資或合夥需提供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2. 使用類型及面積。 3. 使用範圍:需提供使用範圍,且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分之一。若近岸海域部分有轉折點,則可以坐標標示。 4. 使用期限。 5. 符合前述公告之適用項目。 6.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籌設、推薦、核定或其他相關支持意見之文件。 7. 保障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使用的具體作為或替代措施。 8.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若申請許可案件屬於設置人為設施者,則除了以上的文件外,還需檢具申請設置的近岸海域及其鄰近的海岸生態、環境及文史的基本資料,以及工程對周邊生態環境與相關設施可能之影響及對策,還有施工期限。 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的合理使用和保護,有助於維護生態環境及保護文化資產。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這些文件及要求的內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的詮釋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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