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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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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許可案件屬未設置人為設施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者,免附。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使用類型及面積。 三、使用範圍,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分之一。但近岸海域部分之轉折點得以坐標標示者,不在此限。 四、使用期限。 五、符合前條公告之適用項目。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籌設、推薦、核定或其他相關支持意見之文件。 七、保障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使用之具體作為或替代措施。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2. 2.前項第一款之身分證明文件如下: 一、自然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非法人團體:主管機關立案、核定或備查文件影本及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獨資或合夥: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3. 3.申請許可案件屬設置人為設施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前二項各款之文件。 二、申請設置之近岸海域及其鄰近之海岸生態、環境及文史之基本資料。 三、工程對周邊生態環境與相關設施可能之影響及對策。 四、施工期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了申請許可案件所需要檢具的文件及相應要求。根據該法條,若申請許可案件屬於未設置人為設施者,則需檢具以下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 身分證明文件:自然人需提供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法人需提供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非法人團體需提供主管機關立案、核定或備查文件影本及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獨資或合夥需提供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2. 使用類型及面積。 3. 使用範圍:需提供使用範圍,且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分之一。若近岸海域部分有轉折點,則可以坐標標示。 4. 使用期限。 5. 符合前述公告之適用項目。 6.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籌設、推薦、核定或其他相關支持意見之文件。 7. 保障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使用的具體作為或替代措施。 8.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若申請許可案件屬於設置人為設施者,則除了以上的文件外,還需檢具申請設置的近岸海域及其鄰近的海岸生態、環境及文史的基本資料,以及工程對周邊生態環境與相關設施可能之影響及對策,還有施工期限。 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的合理使用和保護,有助於維護生態環境及保護文化資產。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這些文件及要求的內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的詮釋和執行。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法人名詞
  • 受任人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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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申請許可案件屬未設置人為設施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