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經初審符合前條規定並辦理公開展覽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下列情形之一者,轉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一)申請人為中央機關或國營事業機構。 (二)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或海域。 (三)同一使用範圍有二以上申請許可案件,且申請人之一為中央機關或國營事業機構者,應併送審查。 (四)同時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請許可案件。 二、屬前款以外情形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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