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第7條,該條共有五項規定,下面將逐一釋義: 1. 根據該項第一項,當申請許可案件進行初審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在申請地點所在的政府機關和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同時,應將公開展覽的情報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報紙和網際網路,或以其他合適的方法廣泛宣傳。在公開展覽期間內,任何個人或團體都可以以書面形式提交意見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這些意見將一同進行審查。 2. 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應該在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後的六十天內完成審查程序,並通知申請人和相關機關審查結果。若有必要,可以展延一次,但展延期間不得超過六十天,並且必須向申請人通知展延的原因。主管機關的審查期起算時間如下: - 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送申請許可案件的次日起。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開展覽期滿的次日起。 3. 根據第三項,主管機關在審查過程中應遴聘或派出學者、專家和相關機關與民間團體代表以合議方式進行審議,其中學者、專家和民間團體代表的人數不得少於審議代表一半。 4. 如果申請許可案件涉及國防安全或應保密事項,則不適用第一項的規定。 5. 第五項規定了當申請許可案件的使用期間在一年內累計未達三個月時,辦理公開展覽的期間可以縮短為七天,而不受第一項所規定的期間限制。 這些解釋和釐清都是根據「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的最新版本進行的,因此與問題完全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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