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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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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許可案件經初審符合第五條規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申請地點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並將公開展覽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及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併同審查。
  2. 2.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後六十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及副知有關機關。必要時,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不得逾六十日,並應將展延事由通知申請人。主管機關審查期間之起算日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送申請許可案件之次日。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開展覽期滿之次日。
  3. 3.前項審查,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以合議方式審議,其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之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4. 4.申請許可案件涉及國防安全或應保密事項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5. 5.第一項申請許可案件使用期間在一年內累計未達三個月者,其辦理公開展覽之期間得縮短為七日,不受第一項所定期間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第7條,該條共有五項規定,下面將逐一釋義: 1. 根據該項第一項,當申請許可案件進行初審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在申請地點所在的政府機關和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同時,應將公開展覽的情報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報紙和網際網路,或以其他合適的方法廣泛宣傳。在公開展覽期間內,任何個人或團體都可以以書面形式提交意見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這些意見將一同進行審查。 2. 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應該在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後的六十天內完成審查程序,並通知申請人和相關機關審查結果。若有必要,可以展延一次,但展延期間不得超過六十天,並且必須向申請人通知展延的原因。主管機關的審查期起算時間如下: - 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送申請許可案件的次日起。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開展覽期滿的次日起。 3. 根據第三項,主管機關在審查過程中應遴聘或派出學者、專家和相關機關與民間團體代表以合議方式進行審議,其中學者、專家和民間團體代表的人數不得少於審議代表一半。 4. 如果申請許可案件涉及國防安全或應保密事項,則不適用第一項的規定。 5. 第五項規定了當申請許可案件的使用期間在一年內累計未達三個月時,辦理公開展覽的期間可以縮短為七天,而不受第一項所規定的期間限制。 這些解釋和釐清都是根據「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的最新版本進行的,因此與問題完全相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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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申請許可案件經初審符合第五條規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申請地點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