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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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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許可案件有應補正事項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2. 2.前項通知限期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第8條,申請許可案件有應補正事項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完成補正。如果申請人在限期內未能完成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則主管機關將駁回其申請。值得注意的是,通知限期補正的期間不會被計算為審查期間。 參考資料: - 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90)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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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申請許可案件有應補正事項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