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許可案件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予許可: 一、屬第四條公告之適用項目。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確有使用、設置需要。 三、經航政、港務相關主管機關確認不致造成港區、沿海港灣淤積、堵塞及其他影響港口可航行水域、通航安全或生產作業。 四、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五、已規劃採行下列保障公共通行具體措施之一。但因申請案件性質特殊,且現地環境無法規劃或規劃結果低於原公共通行功能,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維持且不改變海陸交界及海域既有公共通行空間或設施。 (二)妨礙或改變海陸交界及海域既有公共通行空間或設施者,應設置提供適當公眾自由安全穿越或跨越使用之入口及通道,並標示明確指引。 (三)海陸交界及海域原無公共通行空間或設施者,已於使用範圍內妥予規劃保障公共通行之具體措施,並設置入口與通道,及標示明確指引。 六、已規劃採行具保障公共水域使用之具體措施。 七、使用期限屆滿後之妥適處理方案。 八、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或公有土地申請開發同意證明文件。 九、無其他法令規定禁止。
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了申請許可案件需要滿足的各條件。以下是對各條件的逐條釋義: 一、屬第四條公告之適用項目:指申請案件符合該法第4條公告所列與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使用相關的項目。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確有使用、設置需要:即申請案件需經負責該項目相關事業的主管機關同意並證明該使用或設置確實有實際需求。 三、經航政、港務相關主管機關確認不致造成港區、沿海港灣淤積、堵塞及其他影響港口可航行水域、通航安全或生產作業:該項目需經航政和港務主管機關確認,確保使用或設置不會對航運或生產造成該港口可航行水域、通航安全或生產作業方面的影響。 四、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指申請案件需要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的法規。 五、已規劃採行下列保障公共通行具體措施之一:申請案件需擬訂確切的措施以確保公眾的通行安全。具體措施可以有三種: (一) 維持且不改變海陸交界及海域既有公共通行空間或設施。 (二) 如果申請會妨礙或改變海陸交界及海域既有公共通行空間或設施,則必須設立提供適當公眾自由安全穿越或跨越使用之入口及通道,並標示明確指引。 (三) 如果海陸交界及海域原無公共通行空間或設施,則必須在使用範圍內規劃確保公共通行的具體措施,並設置入口與通道,並標示明確指引。 六、已規劃採行具保障公共水域使用之具體措施:指申請案件需要擬定確切的措施以確保公眾在水域的使用權益。 七、使用期限屆滿後之妥適處理方案:該項目需要在使用期限屆滿後提出適當的處理方案,以處理相關的使用問題。 八、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或公有土地申請開發同意證明文件:指申請案件需要提供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或公有土地申請開發同意證明文件。 九、無其他法令規定禁止:指申請案件不得有其他法規禁止的情況。 以上資料參考來自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之全文,以及相關的法令、規定、函文等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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