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自行規劃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申請人,誤向主辦機關所屬機關(構)提出申請者,該機關(構)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七日內,移送主辦機關或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報經主辦機關授權執行,並通知申請人。
根據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第17條,若申請人錯誤地向主辦機關所屬的其他機關(或構)提出申請,該機關(或構)應該在收到申請的次日起七天內,將申請案移送至主辦機關,或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獲得主辦機關的授權後進行處理,並通知申請人。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申請人錯誤地向內政部提出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的申請,內政部應該在收到申請的次日起七天內,將該申請案移送至主管機關─交通部,或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獲得交通部的授權後進行處理,並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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