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間自行規劃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申請人,誤向主辦機關所屬機關(構)提出申請者,該機關(構)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七日內,移送主辦機關或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報經主辦機關授權執行,並通知申請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