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調集主辦機關促參專業人員實施在職訓練。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第14條,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調派主辦機關的專業人員來進行在職訓練。具體而言,如果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在職訓練,則可以調集相關專業人員到主辦機關進行訓練。這樣的訓練可以幫助促進人員在公共建設領域中的專業能力和技能的提升。相關例子可以參考該法規實施期間,主管機關在職訓練調派職業人員到不同機關進行訓練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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