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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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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調集主辦機關促參專業人員實施在職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第14條,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調派主辦機關的專業人員來進行在職訓練。具體而言,如果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在職訓練,則可以調集相關專業人員到主辦機關進行訓練。這樣的訓練可以幫助促進人員在公共建設領域中的專業能力和技能的提升。相關例子可以參考該法規實施期間,主管機關在職訓練調派職業人員到不同機關進行訓練的情況。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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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第 14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調集主辦機關促參專業人員實施在職訓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