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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第二章 資格

§ 3–53

3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人員,取得促參專業人員資格: 一、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或委辦之機關(構)依本辦法辦理之訓練,經考試及格,由主管機關發及格證明者。 二、本辦法施行前三年內,曾參與主管機關或主辦機關辦理與本法有關之訓練或講習課程,合計時數二十小時以上,領有及格或結訓證明,經主辦機關核定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4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前條規定取得促參專業人員資格,其已取得者,喪失其促參專業人員資格: 一、辦理促參業務,涉嫌不法行為,經有罪判決或緩起訴處分確定。 二、辦理促參業務違反法令而受申誡以外之懲戒(處)處分確定。
  2. 符合前項情形者,並註銷其及格證明。
5
促參專業人員除依前條喪失資格者外,其資格不因調任其他機關、本職異動而受影響;退休(職)、資遣或辭職五年內回任機關辦理促參業務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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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