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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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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人員,取得促參專業人員資格: 一、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或委辦之機關(構)依本辦法辦理之訓練,經考試及格,由主管機關發及格證明者。 二、本辦法施行前三年內,曾參與主管機關或主辦機關辦理與本法有關之訓練或講習課程,合計時數二十小時以上,領有及格或結訓證明,經主辦機關核定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第3條,取得促參專業人員資格的人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或委辦之機關(構)依本辦法辦理的訓練,經考試及格,由主管機關核發及格證明者。例如,某人參加了由中華民國交通部主辦、依據促參辦法辦理的建築師專業訓練,並且成功通過了相關考試,經由交通部核發及格證明,該人符合該法條第一項的規定。 二、在本辦法施行前三年內,曾參與主管機關或主辦機關辦理與本法有關之訓練或講習課程,總時數達到二十小時以上,並且取得及格或結訓證明,經主辦機關核定者。例如,某人在三年內參與了由教育部主辦的教師培訓課程,總時數超過二十小時,並且取得了由教育部核定的結訓證明,該人符合該法條第二項的規定。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例如,某人參與了一項與促參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相關的特殊課程,雖然不符合上述兩項情形,但經由主管機關的認定,該人仍可獲得促參專業人員資格,符合該法條第三項的規定。 以上是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第3條的規定所做的釋義,並且舉出了與該項法規有關的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委辦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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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第 3 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人員,取得促參專業人員資格: 一、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或委辦之機關(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