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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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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前條規定取得促參專業人員資格,其已取得者,喪失其促參專業人員資格: 一、辦理促參業務,涉嫌不法行為,經有罪判決或緩起訴處分確定。 二、辦理促參業務違反法令而受申誡以外之懲戒(處)處分確定。
  2. 2.符合前項情形者,並註銷其及格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第4條的規定,若有以下情形之一,則不得取得促參專業人員資格,且已取得者會喪失資格: 一、涉嫌不法行為且已經經有罪判決或緩起訴處分確定。 例如,如果某人在辦理促參業務時涉嫌貪污,經法院判決有罪或者被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該人就不得取得促參專業人員資格,且已經取得的資格也會被喪失。 二、違反法令且受到除了申誡以外的懲戒處分確定。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在辦理促參業務時違反相關的法令,且受到除了申誡以外的懲戒處分確定,那麼該人就不得取得促參專業人員資格,且已經取得的資格也會被喪失。 如果符合上述情形,該專業人員的及格證明也會被註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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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第 4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前條規定取得促參專業人員資格,其已取得者,喪失其促參專業人員資格: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