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第4條的規定,若有以下情形之一,則不得取得促參專業人員資格,且已取得者會喪失資格: 一、涉嫌不法行為且已經經有罪判決或緩起訴處分確定。 例如,如果某人在辦理促參業務時涉嫌貪污,經法院判決有罪或者被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該人就不得取得促參專業人員資格,且已經取得的資格也會被喪失。 二、違反法令且受到除了申誡以外的懲戒處分確定。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在辦理促參業務時違反相關的法令,且受到除了申誡以外的懲戒處分確定,那麼該人就不得取得促參專業人員資格,且已經取得的資格也會被喪失。 如果符合上述情形,該專業人員的及格證明也會被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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