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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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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其預評估、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招商、甄審、議約、簽約、履約管理、爭議處理、移轉及歸還等,宜由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以下簡稱促參專業人員)承辦或經促參專業人員審或協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第2條,主辦機關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時,涉及到的預評估、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招商、甄審、議約、簽約、履約管理、爭議處理、移轉及歸還等事項,應由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承辦或經促參專業人員審核或協辦。這些專業人員需通過相關的資格考試訓練並獲得相應的證書方可擔任相關職務。目的是確保相關工作的專業性和質量。該辦法的制定可參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其相關細則,以確保法規的順利執行。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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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第 2 條規定:「主辦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其預評估、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招商、甄審、議約、簽約、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