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其預評估、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招商、甄審、議約、簽約、履約管理、爭議處理、移轉及歸還等,宜由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以下簡稱促參專業人員)承辦或經促參專業人員審核或協辦。
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第2條,主辦機關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時,涉及到的預評估、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招商、甄審、議約、簽約、履約管理、爭議處理、移轉及歸還等事項,應由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承辦或經促參專業人員審核或協辦。這些專業人員需通過相關的資格考試訓練並獲得相應的證書方可擔任相關職務。目的是確保相關工作的專業性和質量。該辦法的制定可參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其相關細則,以確保法規的順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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