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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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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一條法規是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六條第三項所制定的,這段法律規定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的依據。根據這個法條,該辦法的目的是確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專業人員獲得適當的培訓和資格認證,並提供相應的獎勵措施。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的管理和獎勵辦法的具體內容需要根據這個法條的要求來制定和執行。根據我查找的資料,目前尚無具體的內容或範例涉及此法條,因此本身並沒有具體範例可供參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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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