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機關對其促參專業人員應列冊以電子資料方式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異動時,亦同。
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第13條,該條款規定主辦機關應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的資格冊列成電子資料並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的資料庫,並要求當冊上有所異動時也需按同樣方式處理。 作為參考,根據2019年公共工程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專業人員須進行相應的資格考試訓練並經主辦機關發證方可擔任相關職務。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第13條則細化了主辦機關對於專業人員資格冊的管理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