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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受災戶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融機構依本辦法辦理承受之房屋或土地案件,本部得自行或會同金融主管機關辦理查追蹤,金融機構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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