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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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2條的解釋如下: 1. 所得:指家庭成員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含分離課稅所得)。這表示所得包括了家庭成員的各類所得總和,例如工資、利息、股息等。 2. 最低生活費:指中央及直轄市政府當年公布的最低生活費標準。這個標準是用來衡量家庭每個人每月的最低生活費用。 3. 家庭成員: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的成員,包括申請人、申請人的配偶、申請人的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配偶的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的胎兒,以及申請人父母已故且需照顧的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這個條款明確了誰可以被視為家庭成員,以便確定補貼的對象。 4. 兄弟姊妹應無配偶:這表示兄弟姊妹在被認定為家庭成員時,不能已有配偶。這就意味著只有兄弟姊妹本身及其未成年或身心障礙的子女可以被視為家庭成員,以符合住宅補貼的資格要求。 舉例:如果一個家庭成員的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合計為100萬元,且最低生活費標準為每人每月1萬元,該家庭有兩個成員,則該人每月的所得總額為8.33萬元(100萬元/12個月),低於每人每月1萬元的最低生活費標準,符合低收入戶資格。
- 所得稅名詞
- 分離課稅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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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