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第 3 條
快速跳轉
- 1.本標準所定一定財產,包括家庭成員之動產及不動產,其內容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動產: (一)包括存款本金、有價證券、中獎所得及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 (二)計算方式: 1.存款本金之計算方式,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利息所得推算,保險公司給付之遲延利息不予列入利息推算,推算利率以最近一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2.有價證券以住宅補貼受理申請期間起始日之持有數額,按當日或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無收盤價者,按面額計算。 3.中獎所得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金額計算。但申請人為彩券商並舉證中獎所得為代客兌領者,不在此限。 4.其他財產所得、保險給付等一次性給與之所得,依申請人舉證之實際交易金額及給與資料計算。 二、不動產: (一)包括土地及房屋,其價值以最新財稅資料計算之。 (二)價值計算方式: 1.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 2.房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 2.前項土地及房屋因所有權歸屬爭議而涉訟、設定抵押權或正進行強制執行之拍賣程序,於各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為他人所有,或經確定之終局判決確認為他人所有前,其價值應依財稅資料認定之。
- 3.為辦理住宅補貼查核所需,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前二項財產資料,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之義務。但因法令限制無從取得者,得不予查核。
- 4.申請人主張財稅資料與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機關資料不一致時,以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機關資料為主。
- 5.申請人主張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已解散並依公司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清算程序,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認定屬實者,該公司之有價證券不計入第一項動產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3條規定了一定財產的內容和計算方式。其中,動產包括存款本金、有價證券、中獎所得及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而不動產則包括土地及房屋。以下是對其中條款的釋義及相關範例: - 存款本金的計算方式是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利息所得推算,利率以最近一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例如,財稅資料顯示申請人的利息所得為10萬元,最近一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為1%,則存款本金為10萬元/1% = 1000萬元。 - 有價證券的計算方式是以申請人在住宅補貼受理申請期間起始日持有的數量為基準,按當日或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如果該有價證券無收盤價,則按面額計算。例如,申請人持有1000股某公司股票,住宅補貼受理申請期間起始日的收盤價為50元,則有價證券的計算值為1000股 x 50元 = 50000元。 - 中獎所得是根據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的金額計算,如果申請人是彩券商並舉證中獎所得為代客兌領,則不計入中獎所得。 - 其他財產所得、保險給付等一次性給與之所得則根據申請人舉證的實際交易金額及給與資料計算。 - 土地的價值以公告現值為準。 - 房屋的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 如果土地和房屋因所有權歸屬爭議而涉訟、設定抵押權或正進行強制執行之拍賣程序,在所有權移轉為他人之前,其價值應依財稅資料認定之。 - 主管機關可依需要向相關機關、團體、法人或個人請求提供財產資料,請求方有義務配合提供,除非法令限制。 - 如果申請人主張財稅資料與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機關資料不一致,以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機關資料為主。 - 如果申請人主張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已解散並完成清算程序,經市、縣主管機關查核認定屬實,該公司的有價證券不計入動產計算。 以上說明參考了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3條的相關資料,依據臺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所提供的資訊。
- 不動產名詞
- 持有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拍賣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公司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