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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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主張財稅資料之利息有疑義者,得檢附向利息給付機關查調之資料或各地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查調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財產資料有疑義者,得檢附向財產資料主管機關查調之資料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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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這段資料,可以得知住宅補貼對象的所得和財產標準第4條對於財稅資料的利息有疑義的申請人有特定的程序可以檢附相關資料進行查調核實。這些資料包括向利息給付機關查調資料或者向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查調相應年度的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同樣,對於財產資料也有類似的程序,申請人可以檢附相關資料進行查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根據這些查調的資料來審核住宅補貼的資格。爾後就未提供資料來源及相關範例。
- 國稅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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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