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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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家庭成員之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如下: 一、所得:家庭年所得低於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且所得總額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三點五倍,如附表一。 二、財產: (一)動產限額: 1.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動產限額,如附表一。 2.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動產限額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於計畫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動產金額二倍,如附表一。 (二)不動產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於計畫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如附表一。但下列不動產不予採計: 1.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 2.申請本次自建、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及其基地。 3.申請本次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之住宅及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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