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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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住宅補貼對象的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依據別表二,具體規定如下: 1. 所得標準:家庭年所得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 範例:如果一個家庭有三個成員,並且家庭年所得為36萬元,那麼每人每月的平均收入為1萬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為1萬5千元,因此該家庭符合所得標準。 2. 財產標準: - 動產限額:家庭動產財產的金額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在計畫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動產金額的2倍。 - 不動產限額:家庭不動產財產的金額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在計畫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不動產金額。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計算。 範例:如果某家庭的動產財產金額為30萬元,而所在地的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在計畫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動產金額為20萬元,則該家庭符合動產限額標準。 此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財政狀況,在家庭年所得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的平均所得和最低生活費三點五倍之範圍內自行訂定家庭成員的一定所得標準。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原住民保留地名詞
- 衡酌名詞
- 住宅法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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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