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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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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補助業務,並按月編製執行進度表,於次月十日以前送中央主管機關;年度終了時,應編製年度執行成果,於次年一月二十日以前送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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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資料提供的情報,無法確定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 7 條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因此,無法針對這項法條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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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 7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補助業務,並按月編製執行進度表,於次月十日以前送中央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