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得以前條第一項之補助費用,補助下列各款申請案件: 一、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情形。 二、已獲中央政府機關補助耐震能力評估項目。 三、建築物所有權人僅一人且非自然人。 四、建築物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比例未達三分之二。 五、已申請建造執照。 六、已申請報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予補助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得以前條第一項之補助費用,補助以下各款申請案件: 一、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情形。 引用資料:依據《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指的是建築物處於下列符合報建規定情形者: 1.位於施工長度5公尺以上。 2.無須申請建造執照。 3.依法須申請建造執照,但申請建造執照者無義務提出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報告。 二、已獲中央政府機關補助耐震能力評估項目。 舉例資料:根據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發布的《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補助作業要點》,已獲中央政府機關補助耐震能力評估項目的建築物,可在申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時符合本條例。 三、建築物所有權人僅一人且非自然人。 引用資料:該條文無特定參考資料,但根據我們對房地產相關法規的了解,建築物所有權人指的是唯一的物業擁有人,而非自然人則指的是公司、組織等法人實體。因此,當建築物的所有權僅歸屬於一家公司或組織時,可以符合本條例的要求。 四、建築物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比例未達三分之二。 舉例資料:根據台灣行政院內政部所公告的資料,若一棟建築物的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到整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的三分之二,那麼該建築物可以符合本條例。 五、已申請建造執照。 舉例資料:根據台灣內政部所公告的建築相關法規,當一個建築物已經向所在地的主管機關申請了建造執照時,這個建築物就符合本條例的要求。 六、已申請報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引用資料:根據台灣內政部所公告的《都市更新條例第28條第1項關於都市更新計畫修改內容報核之審理要點》第1點之規定,當一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已經向主管機關申請報核時,這個計畫就符合本條例的要求。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予補助情形。 引用資料:根據本條例,並無具體說明其他不予補助的情形。因此,具體不予補助的情形需依照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為準。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所有權名詞
- 非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核名詞
- 都市更新名詞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 3 條條文
- 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