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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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得依社會住宅居住單元之面積、設施及設備,規定其入住人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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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4條,內政部有權根據社會住宅居住單元的面積、設施和設備,規定入住人口數。具體的規定可能是根據不同的社會住宅項目而有所不同,主要考慮到該住宅的容納能力和居住的舒適度。 參考資料: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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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