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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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6條規定了內政部在處理社會住宅出租申請時應該公告的事項。這些公告事項包括申請資格及無自有住宅範圍、受理申請的直轄市、縣(市)、受理申請的期間和方式、受理機關、地點和聯絡電話、社會住宅的位置、樓層、戶數、每戶居住單元面積、入住人口數、分級收費的每月租金和管理維護費、提供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未設籍於當地但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以及原住民族居住的戶數、申請書和應備文件、處理重複申請的方式、租賃和續租期限、由內政部委託的經營管理者,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根據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內政部在受理社會住宅出租申請時,應在申請日前三十日公告上述事項,並且將公告放在受理申請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和內政部的網站上,以提供給申請人參考。 舉例來說,如果內政部在某個地區興辦了社會住宅出租計劃,根據第1項的規定,內政部必須在受理申請之前至少三十天公告申請資格、受理申請的期間和方式、受理機關的聯絡方式、社會住宅的位置、每月租金等相關資訊。這些公告可以在該地區的政府機關和內政部的網站上找到。這樣一來,申請人就能夠提前了解到相關的資訊,並且有時間準備申請所需的文件和資料。
- 期間名詞
- 業名詞
- 原住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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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