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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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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社會住宅資格審查程序如下: 一、於受理申請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完成資格審查;必要時,得延長六十日。 二、申請案件有應補正事項者,應以書面一次通知申請人於十日內補正。但有正當理由者,申請人得敘明理由,於補正期限內向本部申請展期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三、申請案件經審查合格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2. 2.前項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申請: 一、不符合本法或本辦法相關規定且不能補正之事項。 二、經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符合本法或本辦法相關規定。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申請。 四、同一家庭有二人以上申請者,本部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一人提出申請,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 五、申請文件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3. 3.本部為辦理申請案件複所需,得請求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財產資料及弱勢身分證明文件等逕予查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8條的規定,社會住宅的資格審查程序如下: 1. 審查期限:受理申請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的60天內完成資格審查,必要時可延長60天。 2. 補正事項:如果申請案件有應補正的事項,內政部應以書面一次通知申請人在10天內補正。但如果有正當理由,申請人可以敘明理由,在補正期限內向內政部申請展期10天,但只能展延一次。 3. 審查結果通知:經審查合格的申請案件,內政部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此外,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審查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內政部應以書面駁回申請: 1. 不符合本法或本辦法相關規定且無法補正的事項。 2. 經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本法或本辦法相關規定。 3.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申請。 4. 同一個家庭有兩人以上申請的情況,內政部要求申請人協調由一人提出申請,如果在期限內無法協調成立,內政部可以全部駁回。 5. 申請文件有虛偽或不實情況。 以上內容參考資料為「社會住宅法」及「社會住宅資格管理辦法」。

  • 駁回名詞
  • 名詞
  • 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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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 8 條規定:「社會住宅資格審查程序如下: 一、於受理申請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完成資格審查;必要時,得延長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