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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社會住宅資格審查程序如下: 一、於受理申請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完成資格審查;必要時,得延長六十日。 二、申請案件有應補正事項者,應以書面一次通知申請人於十日內補正。但有正當理由者,申請人得敘明理由,於補正期限內向本部申請展期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三、申請案件經審查合格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2. 前項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申請: 一、不符合本法或本辦法相關規定且不能補正之事項。 二、經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符合本法或本辦法相關規定。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申請。 四、同一家庭有二人以上申請者,本部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一人提出申請,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 五、申請文件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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