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 2 條》,答案如下所示: 1.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意即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具有法人地位,有自主權和義務,並能夠承擔法律責任。監督機關為內政部,表示中央政府的內政部負責監督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的運作和業務執行。 2. 內政部有權指定專責機關來督導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的業務。這表示內政部可以委託其他機關或部門來協助監督和指導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的工作,確保其業務執行符合法規和政策的要求。 參考資料: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行政院公報109年度第155號)第2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內政部。 內政部得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中心業務。
立法理由一、本中心組織型態及監督機關。 二、監督機關得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中心業務。
一、本中心組織型態及監督機關。 二、監督機關得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中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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