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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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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社會住宅之受託管理。 二、都市更新事業之整合及投資。 三、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 四、受託辦理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之公開評選及其後續履約管理業務。 五、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不動產之管理及營運。 六、住宅、都市更新之資訊蒐集、統計分析、研究規劃、可行性評估及教育訓練。 七、經監督機關指示辦理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業務。 八、其他與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相關之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 3 條,本中心的業務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 受托管理社會住宅。 2. 整合和投資都市更新事業。 3. 充當都市更新事業的執行者。 4. 受托辦理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者的公開評選和後續履約管理業務。 5. 管理和運營社會住宅和都市更新不動產。 6. 蒐集、統計分析、研究規劃、可行性評估和教育訓練有關住宅和都市更新的資訊。 7. 根據監督機關的指示辦理社會住宅和都市更新業務。 8. 其他與社會住宅和都市更新相關的業務。 根據以上內容,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 3 條規定了中心的業務範圍,包括社會住宅的管理、都市更新事業的整合和投資、擔任都市更新事業的執行者、受託辦理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者的公開評選和履約管理、社會住宅和都市更新不動產的管理和營運、住宅和都市更新相關資訊的蒐集、統計分析、研究規劃、可行性評估和教育訓練、監督機關指示的社會住宅和都市更新業務,以及其他與社會住宅和都市更新相關的業務。 資料來源: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70001)

立法沿革 1

(1070130 制定)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社會住宅之受託管理。   二、都市更新事業之整合及投資。   三、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   四、受託辦理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之公開評選及其後續履約管理業務。   五、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不動產之管理及營運。   六、住宅、都市更新之資訊蒐集、統計分析、研究規劃、可行性評估及教育訓練。   七、經監督機關指示辦理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業務。   八、其他與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相關之業務。

立法理由一、第一款主要業務內容如下:    (一)配合中央政府住宅政策辦理社會住宅之營運、管理維護及包租代管相關事務。    (二)為獎勵民間釋出空屋,減輕政府興建社會住宅之土地取得及財務壓力,內政部得委託本中心,辦理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即由本中心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予符合資格者及代為管理。   二、本中心優先推動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業務,其第二款主要業務內容如下:    (一)整合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土地、建物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參與都市更新意願。必要時得價購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公私有、公營事業機構土地及建物。    (二)協助釐清整合範圍內涉及土地或建築物承租人、地上權人、權利變換關係。    (三)整合範圍內若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遭受急難或災害者,得提出救助方案,並提請實施者或社政等相關機構救助。    (四)投資民間都市更新事業,其投資目的為提升財務可行性以促成確有公共利益之更新事業之推動實施。   三、第三款業務內容包括:本中心經監督機關同意及地方政府委託經監督機關同意後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以及擔任民間無投資意願確有更新急迫性之公辦案、確有公共利益但民間無法自行實施或災後住宅重建等個案之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俾增加都市更新效能。   四、第四款業務內容包括:本中心得受都市更新各級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包括公開評選、議約、簽約、履約執行、進度管理、品質監督、驗收及其他相關事項。   五、第五款業務內容包括:本中心得就辦理住宅及都市更新業務所持有之都市更新前後不動產,進行經營管理工作。   六、第六款業務內容包括:本中心為瞭解住宅供給、居住需求、負擔能力及配合政府住宅相關政策之推動,應就住宅市場基礎資訊進行蒐集、統計分析及研究,以協助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並保障國民之居住權益。以及都市更新相關規劃、調查與分析範圍內基本資料、提出都市更新計畫或都市計畫變更、辦理可行性評估以及住宅及都市更新教育訓練工作。   七、第七款定明本中心得經監督機關指示辦理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業務。   八、第八款定明本中心第一款至第七款外執行與設立目的相關之業務。

  • 都市更新名詞
  • 不動產名詞
(1070130 制定)

一、第一款主要業務內容如下:    (一)配合中央政府住宅政策辦理社會住宅之營運、管理維護及包租代管相關事務。    (二)為獎勵民間釋出空屋,減輕政府興建社會住宅之土地取得及財務壓力,內政部得委託本中心,辦理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即由本中心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予符合資格者及代為管理。   二、本中心優先推動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業務,其第二款主要業務內容如下:    (一)整合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土地、建物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參與都市更新意願。必要時得價購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公私有、公營事業機構土地及建物。    (二)協助釐清整合範圍內涉及土地或建築物承租人、地上權人、權利變換關係。    (三)整合範圍內若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遭受急難或災害者,得提出救助方案,並提請實施者或社政等相關機構救助。    (四)投資民間都市更新事業,其投資目的為提升財務可行性以促成確有公共利益之更新事業之推動實施。   三、第三款業務內容包括:本中心經監督機關同意及地方政府委託經監督機關同意後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以及擔任民間無投資意願確有更新急迫性之公辦案、確有公共利益但民間無法自行實施或災後住宅重建等個案之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俾增加都市更新效能。   四、第四款業務內容包括:本中心得受都市更新各級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包括公開評選、議約、簽約、履約執行、進度管理、品質監督、驗收及其他相關事項。   五、第五款業務內容包括:本中心得就辦理住宅及都市更新業務所持有之都市更新前後不動產,進行經營管理工作。   六、第六款業務內容包括:本中心為瞭解住宅供給、居住需求、負擔能力及配合政府住宅相關政策之推動,應就住宅市場基礎資訊進行蒐集、統計分析及研究,以協助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並保障國民之居住權益。以及都市更新相關規劃、調查與分析範圍內基本資料、提出都市更新計畫或都市計畫變更、辦理可行性評估以及住宅及都市更新教育訓練工作。   七、第七款定明本中心得經監督機關指示辦理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業務。   八、第八款定明本中心第一款至第七款外執行與設立目的相關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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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 3 條規定:「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社會住宅之受託管理。 二、都市更新事業之整合及投資。 三、擔任都市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