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經費及資產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中央都市更新、住宅及新市鎮開發基金等相關營建建設基金之提撥。 三、政府捐贈之公有土地及建築物。 四、價購取得之公有土地或建築物。 五、國內外公立機構之捐贈。 六、本中心實施、營運、投資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事業之收入。 七、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八、土地、建築物及其他服務設施處分、收益等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4條的規定,該中心的經費及資產來源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政府的核撥及補助款項。 2. 中央都市更新、住宅及新市鎮開發基金等相關營建建設基金的撥款。 3. 政府捐贈的公有土地及建築物。 4. 以價格購買取得的公有土地或建築物。 5. 國內外公立機構的捐贈。 6. 中心實施、營運、投資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事業所產生的收入。 7. 接受委託進行研究及提供服務所獲得的收入。 8. 土地、建築物及其他服務設施的處分、收益等收入。 9. 其他收入。 以上的資金來源和收入項目組成了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的經費來源,用於執行相關的住宅及都市更新事業。
本中心經費及資產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中央都市更新、住宅及新市鎮開發基金等相關營建建設基金之提撥。 三、政府捐贈之公有土地及建築物。 四、價購取得之公有土地或建築物。 五、國內外公立機構之捐贈。 六、本中心實施、營運、投資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事業之收入。 七、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八、土地、建築物及其他服務設施處分、收益等收入。 九、其他收入。
立法理由一、為避免私人捐贈影響行政法人之公正運作,茲將規範本中心僅能接受公立機構之捐贈,以維持運作之獨立及公共性,以防民間企業團體或個人透過捐助影響本中心之運作。 二、第一項定明中心經費及資產來源,本中心所執行業務範圍為辦理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業務,為土地再開發及資產管理單位,故有需要定明資產來源。 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本中心成立初期經費由營建建設基金之中央都市更新、住宅及新市鎮開發基金等相關營建建設基金納入本中心成立後經費提撥來源之一。 四、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政府得將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捐贈作為本中心之資產,提供本中心成立時及營運期間之資產來源。 五、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本中心得價購取得公有土地或建築物,以利業務推動。 六、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本中心僅接受公立機構之捐贈,以維持運作之獨立及公共性,可避免民間企業團體或個人透過捐助影響本中心之運作。 七、本條例係就組織法性質規範其收入,對於中心成立所需財源,將評估推動業務規模所需研擬設置計畫書,成立初期以政府提撥經費及資產撥入來促使本中心能夠運作,之後就由中心朝自給自足,在不增加政府財政負擔原則下努力。
一、為避免私人捐贈影響行政法人之公正運作,茲將規範本中心僅能接受公立機構之捐贈,以維持運作之獨立及公共性,以防民間企業團體或個人透過捐助影響本中心之運作。 二、第一項定明中心經費及資產來源,本中心所執行業務範圍為辦理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業務,為土地再開發及資產管理單位,故有需要定明資產來源。 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本中心成立初期經費由營建建設基金之中央都市更新、住宅及新市鎮開發基金等相關營建建設基金納入本中心成立後經費提撥來源之一。 四、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政府得將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捐贈作為本中心之資產,提供本中心成立時及營運期間之資產來源。 五、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本中心得價購取得公有土地或建築物,以利業務推動。 六、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本中心僅接受公立機構之捐贈,以維持運作之獨立及公共性,可避免民間企業團體或個人透過捐助影響本中心之運作。 七、本條例係就組織法性質規範其收入,對於中心成立所需財源,將評估推動業務規模所需研擬設置計畫書,成立初期以政府提撥經費及資產撥入來促使本中心能夠運作,之後就由中心朝自給自足,在不增加政府財政負擔原則下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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