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中心經費及資產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中央都市更新、住宅及新市鎮開發基金等相關營建建設基金之提撥。 三、政府捐贈之公有土地及建築物。 四、價購取得之公有土地或建築物。 五、國內外公立機構之捐贈。 六、本中心實施、營運、投資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事業之收入。 七、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八、土地、建築物及其他服務設施處分、收益等收入。 九、其他收入。
本中心經費及資產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中央都市更新、住宅及新市鎮開發基金等相關營建建設基金之提撥。 三、政府捐贈之公有土地及建築物。 四、價購取得之公有土地或建築物。 五、國內外公立機構之捐贈。 六、本中心實施、營運、投資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事業之收入。 七、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八、土地、建築物及其他服務設施處分、收益等收入。 九、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