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5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本中心的業務項目包括社會住宅管理、擔任都市更新事業的實施者、投資都市更新事業計劃等。在進行這些業務之前,中心需要經由董事會通過後,向監督機關申請核定。 2. 本中心需要制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採購作業和其他相關規章。這些制度和規定需要經由董事會通過後,向監督機關備查。 3. 本中心在執行公共事務時,可以制定相關規章,但必須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的範圍內。這些規章需要經由董事會通過後,向監督機關備查。 一個範例是,若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要進行社會住宅管理的業務,它需要按照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要求,制定相應的內部控制和稽核作業制度,以確保公共資金的使用透明度和合規性。這些制度需要經由董事會通過後,向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受託辦理社會住宅管理、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投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業務,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採購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為使本中心重要業務之執行能直接受監督機關規範,第一項規定本中心受託辦理社會住宅管理、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投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等業務,於個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以強化監督功能。 二、為期本中心有效運作,並具一定程度之自主性,爰於第二項定明本中心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採購作業規章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三、本中心肩負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之使命,爰於第三項定明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對外發生效力之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一、為使本中心重要業務之執行能直接受監督機關規範,第一項規定本中心受託辦理社會住宅管理、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投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等業務,於個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以強化監督功能。 二、為期本中心有效運作,並具一定程度之自主性,爰於第二項定明本中心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採購作業規章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三、本中心肩負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之使命,爰於第三項定明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對外發生效力之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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