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 6 條的內容,本中心設有董事會,由監督機關遴選下列人員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為董事,同樣,在解聘時也需遵循相同程序,這些人員包括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以及住宅、都市更新、法律或財務相關的學者專家。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要求,董事中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的人數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的二分之一。另外,根據該條第三項的規定,董事中專任人員的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最後,根據該條第四項的要求,董事的性別中任一性別的人數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參考資料: 1.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含最新修正)。 2. "住都中心徵才說明會(3月5日)"。住都中心。 3.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組織章程。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 二、住宅、都市更新、法律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前項第一款董事,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人數專任者不得逾其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為維護行政法人之正當運作,茲限定本法規定政府機關(構)代表人數之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以維持本中心業務執行不致偏離原設定政策目的。 二、依第五條第一項有關受託辦理社會住宅管理,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及投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業務,須報經監督機關核定,以及董事均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為使董事會之運作均能依政府政策目的執行,故第二項定明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政府機關(構)代表人數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一、為維護行政法人之正當運作,茲限定本法規定政府機關(構)代表人數之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以維持本中心業務執行不致偏離原設定政策目的。 二、依第五條第一項有關受託辦理社會住宅管理,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及投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業務,須報經監督機關核定,以及董事均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為使董事會之運作均能依政府政策目的執行,故第二項定明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政府機關(構)代表人數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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