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 7 條,該條規定了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的監事會的組成和選任方式。根據第 7 條第 1 項,監事會由三人至五人組成,由監督機關從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和住宅、都市更新、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中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這些監事在解聘時也需經過同樣的程序。這樣的組成方式可以確保監事會的成員具備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和經驗。 根據第 7 條第 2 項,監事應互選一人擔任常務監事。這表示監事會中的成員需要在彼此之間進行選舉,選出一位常務監事。常務監事在監事會內具有特殊的職責和權限。 根據第 7 條第 3 項,監事會的成員中,每一性別的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這項規定旨在確保監事會的性別平衡,防止其中一個性別在組成中佔據過大比例。 有關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 7 條的相關資料,可參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上的「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文件。
本中心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 二、住宅、都市更新、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監事人數、遴聘方式及其資格。 二、第二項定明常務監事遴選方式。 三、第三項定明監事任一性別之保障比例。
一、第一項定明監事人數、遴聘方式及其資格。 二、第二項定明常務監事遴選方式。 三、第三項定明監事任一性別之保障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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