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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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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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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期滿得續聘一次。但本條例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董事,其中七人之任期為二年;第一次任命之監事,其中二人之任期為二年。
代表政府機關(構)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
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滿時為止。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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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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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及監督 §2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會計及財務 §2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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