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8條的規定,董事和監事的任期為四年,不分屆次,期滿可以再續聘一次。然而,在本條例實施之後,首次任命的董事中有七人的任期為二年,首次任命的監事中有兩人的任期為二年。 此外,代表政府機關的董事和監事,在其職務異動時可以重新聘任,並不受上述續聘次數的限制。根據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和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如果董事或監事的任期屆滿前出缺,監督機關可以遴選並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其任期則至原任者的任期屆滿時為止。 參考資料:《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8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期滿得續聘一次。但本條例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董事,其中七人之任期為二年;第一次任命之監事,其中二人之任期為二年。 代表政府機關(構)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滿時為止。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董事、監事任期,規定期滿可續聘一次,但本中心成立時,其中董事七人、監事二人任期為二年,俾使業務能順利銜接推動。 二、第二項定明董事、監事為政府機關(構)代表者,依其職務任免改聘,並明定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補聘之方式及補聘者之任期。
一、第一項定明董事、監事任期,規定期滿可續聘一次,但本中心成立時,其中董事七人、監事二人任期為二年,俾使業務能順利銜接推動。 二、第二項定明董事、監事為政府機關(構)代表者,依其職務任免改聘,並明定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補聘之方式及補聘者之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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