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 20 條規定如下: 1.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根據該條規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應該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並向監督機關提交核定。這意味著該中心需要制定具體的發展目標和計畫,並且需要經過監督機關的核定,以確保其工作符合法規要求。 參考資料: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20條 2. 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與營運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根據該條規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應該制定年度業務與營運計畫,並且需要包含相應的預算。這些計畫和預算需要經過董事會的通過,並且報請監督機關備查。這樣做是為了確保中心的業務運作和營運計畫符合規定,並有足夠的資金支持。 參考資料: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20條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與營運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為謀本中心長遠、穩定之發展,第一項定明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報請監督機關核定,俾利監督。 二、第二項定明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及營運計畫,因係於第一項核定之發展目標及計畫架構下每年訂定,與第一項計畫有所不同,為賦彈性,爰規定該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一、為謀本中心長遠、穩定之發展,第一項定明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報請監督機關核定,俾利監督。 二、第二項定明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及營運計畫,因係於第一項核定之發展目標及計畫架構下每年訂定,與第一項計畫有所不同,為賦彈性,爰規定該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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