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26條第1項,政府機關核撥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的經費需要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到審計監督。這表示政府機關在核撥經費給本中心時,必須遵守相關的預算規定,經過審計機關的監督。 2. 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26條第2項,如果政府機關核撥的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的百分之五十,監督機關應該將本中心的年度預算書送交立法院審議。這意味著如果政府機關欲核撥給本中心的經費超過一定比例,就需要經過立法機關的審議和批准。 3. 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26條第3項,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有自主財源,並且有權制定相關的收支管理規章。這意味著本中心可以獨立管理和運用自己的財務資源,並且需要將相關的收支管理規章提交監督機關備查。這樣可以保證本中心的財務運作符合相關法規和規章制度。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前項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本中心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政府核撥本中心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二、第二項規定年度預算書應送立院審議之情形。 三、第三項規定本中心應訂定收支管理規章管理自主財源,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一、第一項規定政府核撥本中心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二、第二項規定年度預算書應送立院審議之情形。 三、第三項規定本中心應訂定收支管理規章管理自主財源,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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