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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會計及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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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 2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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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
核
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
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
規定之限制。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經決算報告後,現金盈餘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億元時,應適度提撥回中央
都市更新
、住宅及新市鎮開發基金等相關營建建設基金。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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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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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及監督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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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會計及財務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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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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