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25

快速跳轉
  1. 1.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2. 2.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經決算報告後,現金盈餘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億元時,應適度提撥回中央都市更新、住宅及新市鎮開發基金等相關營建建設基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內容所提及的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 25 條,該條款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這個條文主要規定了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在成立年度內由政府核撥的經費,可以在原預算範圍內進行調整,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的限制。換句話說,中心可以在該年度內根據實際需要進行經費的調整,而不受預算法對於經費調整的限制。 2.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經決算報告後,現金盈餘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億元時,應適度提撥回中央都市更新、住宅及新市鎮開發基金等相關營建建設基金。 這項條文則規定了當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的決算報告中,現金盈餘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億元時,應該適度提撥回中央都市更新、住宅及新市鎮開發基金等相關營建建設基金。換句話說,如果中心的現金盈餘超過一定金額,就應該將超過的部分提撥回相關的營建建設基金中。 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 25 條的規定,中心在經費調整和現金盈餘提撥方面,有一定的彈性和責任。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中心在財務管理方面的穩健和透明度,並對都市更新和住宅發展的基金使用進行適度的控制和分配。 (以上回答基於該條款的文字內容,並以最新的法條資料為依據)

立法沿革 1

(1070130 制定)

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經決算報告後,現金盈餘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億元時,應適度提撥回中央都市更新、住宅及新市鎮開發基金等相關營建建設基金。

立法理由一、考量本中心成立之年度,倘立法通過,惟總預算案未及編列時,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時,可能有跨單位預算、跨工作計畫及跨用途別執行之問題,為避免影響相關預算之執行,不受預算法流用限制,爰予明定。   二、為規範本中心後續於執行業務時,現金盈餘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億元時,應適度提撥回中央都市更新、住宅及新市鎮開發基金等相關營建建設基金,以挹注營建建設基金,且尚能維持本中心負政策目的運作所需資金,避免私人捐贈影響行政法人之公正運作。

(1070130 制定)

一、考量本中心成立之年度,倘立法通過,惟總預算案未及編列時,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時,可能有跨單位預算、跨工作計畫及跨用途別執行之問題,為避免影響相關預算之執行,不受預算法流用限制,爰予明定。   二、為規範本中心後續於執行業務時,現金盈餘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億元時,應適度提撥回中央都市更新、住宅及新市鎮開發基金等相關營建建設基金,以挹注營建建設基金,且尚能維持本中心負政策目的運作所需資金,避免私人捐贈影響行政法人之公正運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 25 條規定:「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 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