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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2.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經決算報告後,現金盈餘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億元時,應適度提撥回中央都市更新、住宅及新市鎮開發基金等相關營建建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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