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30條: 1. 本中心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中包括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這些資訊應主動公開,即主動提供給公眾查詢。 2. 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經監督機關提交相關的分析報告,並送交立法院備查。在必要的情況下,立法院有權要求監督機關的首長與本中心的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一起前往立法院報告中心的營運狀況並接受問詢。 範例: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應當公開其財務報表、業務資訊以及績效評鑑報告。這樣的公開行為可以讓公眾了解中心的財務狀況、業務發展情況以及績效表現。此外,根據立法院的要求,監督機關的首長可能需要與中心的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一同前往立法院報告中心的運作情況並接受詢問。這樣可以確保中心的運作透明度和監督機制的有效性。
本中心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主動公開相關資訊,績效評鑑報告須包含本中心年度人事員額、年度財產處分清單、年度業務、營運成果及對社會之影響,以瞭解本中心達到原設定營運目標。 二、第二項定明有關績效評鑑報告之處理。
一、第一項定明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主動公開相關資訊,績效評鑑報告須包含本中心年度人事員額、年度財產處分清單、年度業務、營運成果及對社會之影響,以瞭解本中心達到原設定營運目標。 二、第二項定明有關績效評鑑報告之處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