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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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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條文內容,條例第 32 條規定了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中對於該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的程序。依此條文,如果對該中心的行政處分不滿意,可以依照訴願法的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然而,根據提供的文本內容並沒有提到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相關案例,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釋義或範例。

立法沿革 1

(1070130 制定)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立法理由一、本中心因業務需要,須申請戶籍資料,以利業務推動。另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一,非所有權人無法直接申請第一類謄本資料,然而更新前期規劃作業或土地整合皆須有完整的所有權人資料才能有效分析權屬與進行溝通,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定明本中心因業務需要依第一項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取得之資料,其蒐集、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中心係行政法人,其定位為公法人,人民對於本中心行使公權力所為行政處分不服時,明定得依訴願法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以確定其訴願管轄機關。   四、參依法務部九十五年二月九日法律字第○九五○○○○○三八號函,本中心為公法人並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於執行特定公共任務涉及公權力之行使,即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倘本中心於行使公權力或就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如有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自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 行政處分名詞
  • 訴願法法規
  • 起訴名詞
(1070130 制定)

一、本中心因業務需要,須申請戶籍資料,以利業務推動。另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一,非所有權人無法直接申請第一類謄本資料,然而更新前期規劃作業或土地整合皆須有完整的所有權人資料才能有效分析權屬與進行溝通,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定明本中心因業務需要依第一項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取得之資料,其蒐集、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中心係行政法人,其定位為公法人,人民對於本中心行使公權力所為行政處分不服時,明定得依訴願法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以確定其訴願管轄機關。   四、參依法務部九十五年二月九日法律字第○九五○○○○○三八號函,本中心為公法人並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於執行特定公共任務涉及公權力之行使,即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倘本中心於行使公權力或就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如有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自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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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 32 條規定:「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 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